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王慧知识产权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王慧,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吉林省延吉市太华建材商店业主,经营场所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长白山路115-1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王慧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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