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35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吉祥瑞达生鲜超市亚泰大街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9区1栋1号。
经营者:赵昱,男,1972年9月20日,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关区吉祥瑞达生鲜超市亚泰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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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