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吴燕春知识产权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吴燕春,女,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系珲春市浦东阀门物资经销处业主,经营场所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安居家园1号楼)。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吴燕春执行一案,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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