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379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982号(亚泰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凤瑛。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亚泰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