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潘祖浩,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阮市镇,系延吉市雄程水暖件商店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延吉市河南街长白山路一区。
申请执行人孙俊义与被执行人潘祖浩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雅丽
审 判 员 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