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初18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文,院长。

委托代理人:逯敬,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预交226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35元退还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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