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3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沃锟,女,1985年4月19日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水泥宿舍10号楼107室,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绿园区魔方酒店,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056号中新花园31幢1门101室。
经营者:野朝辉,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八家子村七组。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绿园区魔方酒店(以下简称“魔方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沃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魔方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等198 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5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67元)共计567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6067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被告侵害的是原告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事实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7月1日与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19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3月4日与上海音像有限公司,2009年3月25日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凤凰传奇》、《擦肩而过》记载:
176.一万个理由177.真的用心良苦178.变了散了算了179.一个人哭180.无情的温柔181.擦肩而过182.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83.等184.过期的情书185.歌中故事186.情同手足187.有情人终成眷属188.缺点189.我不后悔190.不想191.月亮之上192.一代天骄193.自由飞翔194.等爱的玫瑰195.吉祥如意196.相约北京197.康定情缘198.桂林美等2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记载:
01.LOVE RAINO 02.四舍五入03.为你写首歌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04.豆浆油条05.木乃伊06.编号89757 07.莎士比亚的天份08.一千年以后09.曹操10.进化论11.不潮不用花钱12.醉赤壁13.第几个一百天14.西界15.小酒窝16.期待你的爱17.平行线18.不可思议19.委屈20.笨蛋21.雪绒花22.空气23.停电24.双鱼座女孩25.被风吹过的夏天26.第三滴眼泪27.大小姐28.换季29.最后一个夏天30.我介意31.这种爱32.星月神话33.他一定很爱你34.天黑35.坚持到底36.死心彻底37.认真38.一天天一点点39.不让你走等等3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0.幸好等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1.听雪42.和寂寞说分手43.爱是流动的44.木兰情45.夜光航线46.一个人的北京140.木兰星等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47.倦鸟余花48.与爱情无关49.告解的男人50.再爱我好吗51.香水52.我记得我爱过53.躲不了54.恋人唱的歌55.一封信56.黑色的翅膀57.好想对你说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8.依呀来欧59.梨花漫天开60.又见茉莉花61.红顶屋的故事62.要嫁就嫁灰太狼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3.醒了64.那片海65.青藏高原66.穿行67.家乡68.情人69.风雨中的美丽70.雪域光芒71.北京的金山上72.喜马拉雅73.格桑花开74.相爱75.原野76.斜当歌唱77.你不会回来78.天空79.那个冬季80.雪81.天亮了等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82.追缘83.永远是朋友84.中华民谣85.十九恋歌86.莲美人等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87.阿姐鼓等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
88.感恩89.五星红旗等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刘媛媛;
90.变脸91.感受92.喝彩93.女人94.雨夜95.叶子96.走开97.爱就爱了98.别怕有我99.大话爱情100.花样年华101.满天风雪102.我挑我的103.展翅高飞104.抱紧我别走105.不想骗自己106.没收你的爱107.青菜鸡蛋面108.十二种颜色109.天使的选择110 .13131 111.最好的朋友112.两个人的世界113.我还是挑我的114.GREAT DAY 115.生日心愿116.无所谓117.那一天11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119.123站起来120.爱简单121.我比从前更寂寞122.牧马人等3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23.穷浪漫133.光芒134.如果爱下去135.这该死的爱136.DREAM PARTY137.G大调的悲伤138.我走以后139.画心141.你叫什么名字142.爱死了昨天143.寻找李慧珍144.我不是我自己145.一个人唱情歌146.绝不放手147.风尚征程148.吻我的样子149.我150.倾城151.梦之浮桥152.一大片天空153.两个下雪的夜154.在梵高的星空下155.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56.菠萝菠萝蜜157.NANA主义158.LING LING LING159.天下无贼160.哪一站161.求爱歌162.人间163.朋友难当164.翅膀165.HAS IT等3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66.爱你的日子167.唱给黄河听168.东方骆驼169.家园170.母亲湖的泪水171.苍狼大地172.SAN-BAI N0 173.小河淌水174.敕勒歌175.天堂等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124.日出125.冷艳126.38.5度127.回望128.尽在不言中129.北京之雪130.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31.爱如彩虹132.分享等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二)侵权事实
2013年7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长春市绿园区魔方KTV215双子座包房,使用包房内安置的音乐播放机点播198首音乐,对播放的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金额67元。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出具了(2013)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7695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198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
2.四舍五入24.双鱼座女孩59.梨花满天开76.斜当歌唱77.你不会回来13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36.光芒140.G大调的悲伤163,哪一站等9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3.为你写首歌62.要嫁就嫁给灰太狼92喝彩118生日心愿130回享等4首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其余185首比对结果均为一致,且都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制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制品,因3.为你写首歌62.要嫁就嫁给灰太狼92喝彩118生日心愿130回享等4首录音录像制品权人依据著作权法不享有放映权,故原告代表的录音录像制品权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有权利基础,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2.四舍五入24.双鱼座女孩59.梨花满天开76.斜当歌唱77.你不会回来13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36.光芒140.G大调的悲伤163,哪一站等9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无法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上述9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到支持。
经将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有185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园区魔方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185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01.LOVE RAINO 02.四舍五入03.为你写首歌04.豆浆油条05.木乃伊06.编号89757 07.莎士比亚的天份08.一千年以后09.曹操10.进化论11.不潮不用花钱12.醉赤壁13.第几个一百天14.西界15.小酒窝16.期待你的爱17.平行线18.不可思议19.委屈20.笨蛋21.雪绒花22.空气23.停电24.双鱼座女孩25.被风吹过的夏天26.第三滴眼泪27.大小姐28.换季29.最后一个夏天30.我介意31.这种爱32.星月神话33.他一定很爱你34.天黑35.坚持到底36.死心彻底37.认真38.一天天一点点39.不让你走40.幸好41.听雪42.和寂寞说分手43.爱是流动的44.木兰情45.夜光航线46.一个人的北京47.倦鸟余花48.与爱情无关49.告解的男人50.再爱我好吗51.香水52.我记得我爱过53.躲不了54.恋人唱的歌55.一封信56.黑色的翅膀57.好想对你说58.依呀来欧59.梨花漫天开60.又见茉莉花61.红顶屋的故事62.要嫁就嫁灰太狼63.醒了64.那片海65.青藏高原66.穿行67.家乡68.情人69.风雨中的美丽70.雪域光芒71.北京的金山上72.喜马拉雅73.格桑花开74.相爱75.原野76.斜当歌唱77.你不会回来78.天空79.那个冬季80.雪81.天亮了82.追缘83.永远是朋友84.中华民谣85.十九恋歌86.莲美人87.阿姐鼓88.感恩89.五星红旗90.变脸91.感受92.喝彩93.女人94.雨夜95.叶子96.走开97.爱就爱了98.别怕有我99.大话爱情100.花样年华101.满天风雪102.我挑我的103.展翅高飞104.抱紧我别走105.不想骗自己106.没收你的爱107.青菜鸡蛋面108.十二种颜色109.天使的选择110 .13131 111.最好的朋友112.两个人的世界113.我还是挑我的114.GREAT DAY 115.生日心愿116.无所谓117.那一天11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119.123站起来120.爱简单121.我比从前更寂寞122.牧马人123.穷浪漫124.日出125.冷艳126.38.5度127.回望128.尽在不言中129.北京之雪130.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31.爱如彩虹132.分享133.光芒134.如果爱下去135.这该死的爱136.DREAM PARTY137.G大调的悲伤138.我走以后139.画心140.木兰星141.你叫什么名字142.爱死了昨天143.寻找李慧珍144.我不是我自己145.一个人唱情歌146.绝不放手147.风尚征程148.吻我的样子149.我150.倾城151.梦之浮桥152.一大片天空153.两个下雪的夜154.在梵高的星空下155.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56.菠萝菠萝蜜157.NANA主义158.LING LING LING159.天下无贼160.哪一站161.求爱歌162.人间163.朋友难当164.翅膀165.HAS IT 166.爱你的日子167.唱给黄河听168.东方骆驼169.家园170.母亲湖的泪水171.苍狼大地172.SAN-BAI N0 173.小河淌水174.敕勒歌175.天堂176.一万个理由177.真的用心良苦178.变了散了算了179.一个人哭180.无情的温柔181.擦肩而过182.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83.等184.过期的情书185.歌中故事186.情同手足187.有情人终成眷属188.缺点189.我不后悔190.不想191.月亮之上192.一代天骄193.自由飞翔194.等爱的玫瑰195.吉祥如意196.相约北京197.康定情缘198.桂林美);
二、被告绿园区魔方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4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负担1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欣
代理审判员 宫平
代理审判员 李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