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1号
本院2015年11月12日对原告王东明与被告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文号“(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8号”存在笔误,补正为“(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
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1号
本院2015年11月12日对原告王东明与被告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文号“(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8号”存在笔误,补正为“(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
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