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明与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1号

本院2015年11月12日对原告王东明与被告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文号“(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8号”存在笔误,补正为“(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

特此补正。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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