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玮与长春市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初345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逯瓦房商住区3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德惠路8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长春市大友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侯海霞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王 琰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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