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初344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法定代表人:姜治莹。
委托代理人:张志超,男,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侯海霞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O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