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中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屈凯,男,1980年8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屈凯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继伟
审判员 刘天舒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