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马宇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5:4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二执字第6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宇天,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宇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宇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271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80元),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宇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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