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50号
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16层8号。
法定代表人:计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德宝。
委托代理人:李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5号朝阳大厦13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崔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新宇。
委托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思哲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德宝、李军,被告迈信思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强及委托代理人孟新宇、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诉称:方正公司为提高公司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项目进度跟踪监控,工作协同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的需要,于2014年3月28日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180天内迈信思哲公司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并交付给方正公司。方正公司按约定进度给付了83280元合同价款。但时至今日迈信思哲公司仍无法交付符合条件的软件,存在无法直接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无法在软件系统内对评估报告进行排版、移动查勘照片无法传回服务器等问题。鉴于迈信思哲公司无法解决软件存在的上述问题,未能如约如期交付软件产品,导致方正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方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方正公司和迈信思哲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2.迈信思哲公司返还方正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3.迈信思哲公司支付违约金19154.4元。
迈信思哲公司辩称:迈信思哲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与方正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迈信思哲公司对方正公司原有系统及开发需求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研。基于方正公司需求,经双方协商,采用“通达OA2013版网络智能办公系统”作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因可满足方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及相关评估业务管理需要,故命名为“方正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由三部分功能构成,第一部分是OA行政办公管理功能;第二部分是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第三部分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
第一、双方产生纠纷的最核心、最实质性的问题是以何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绝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方正公司最后要求实现生成评估报告的方式是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方正公司要求的上述生成方式需要对word进行二次开发,但是由于word是微软公司的产品,迈信思哲公司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不能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然而方正公司又不同意采用其他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的方式。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完全是方正公司单方不合理要求所导致的。另外,双方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的报告生成方式是利用模板方式生成,方正公司提出的生成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综上,迈信思哲公司开发的软件能实现直接生成已排版的正式报告,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迈信思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实现移动查勘的照片传回功能。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购买的是北京通达信科公司开发的具有软件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APP经过多次修改和测试,已经解决了所有问题,完全满足方正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并可将相关数据和照片回传到服务器。方正公司提出的“移动查勘照片无法传回服务器”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三,方正公司多次、反复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修改,直接导致开发周期一再延长,累计延长开发周期5个多月。另外,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方正公司软件开发主要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变动也直接导致了开发周期延长。
综上所述,迈信思哲公司对OA行政办公管理部分、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部分等都已经开发及安装完毕,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1.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是升级改造方正公司原有业务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移动查勘,设计制作评估报告模板,实现数据自动导入。如上功能模块与通达OA协同办公平台融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2.合同总价为138800元,具体包括:方正公司原有系统部分功能升级改造1万元,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2万元,通达OA2013增强版100用户版22800元,通达OA2013增强版流程配置及报表开发3000元,移动查勘安卓系统端开发(房产、地产)48000元,移动查勘服务器端接口及软件开发3万元,赠送OA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相关开发;3.支付方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400元,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1640元,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4.迈信思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内部测试,将软件交付给方正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的开发时间延长及开发费用增加由方正公司承担,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5.迈信思哲公司逾期提交软件,每拖延一天,须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方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迈信思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方正公司的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工作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向迈信思哲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付款26870元、37370元、13880元,另支付了5160元,共计83280元。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同》发票、查勘表变更汇总、电脑邮件截图、预评报告方正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要求的扫描图片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方正公司和迈信思哲公司均同意解除《软件开发合同》,对合同是解除问题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故《软件开发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迈信思哲公司是否应该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问题。首先,迈信思哲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方正公司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应是对迈信思哲公司已履行义务部分的对价,根据合同性质,方正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对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部分约定不明确,关于如何生成,生成什么样的评估报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在软件系统内对评估报告进行排版,没有合同依据。再次,方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过修改及调整意见,即方正公司的需求发生过变更,必然会导致开发时间延长,而对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因此,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开发时间延长由方正公司承担责任,迈信思哲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问题。另外,关于移动查勘照片回传问题,在庭审中方正公司自认有的手机能够实现移动查勘照片回传,有的手机不能实现移动查勘照片回传,这说明移动查勘照片不能回传服务器并不是软件开发的问题,而是手机功能的问题。综上,方正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方正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迈信思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驳回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9元,由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玖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