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378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红旗地下商城彩艺百货摊床。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地下商城中厅墙面22号。
经营者:石光,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石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朝阳区红旗地下商城彩艺百货摊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