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民执字第31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卫兵,住四平市。
被执行人李海军,住四平市。
被执行人都小梅,吉林师大附属小学工会主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卫兵与被执行人李海军、都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在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本案暂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金卫兵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金卫兵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洪武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