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民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卫兵,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军,住四平市。
被执行人都小梅,吉林师大附属小学工会主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军、都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在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本案暂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金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洪武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