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224号
上诉人:吉林市船营区日不落音乐会馆。
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菜市胡同1号。
经营者:丁成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沃锟,该协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吉林市船营区日不落音乐会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