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长春北方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路市场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初649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北方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路市场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一层。

负责人:杨光磊。

被告:朝阳区桂林路市场娃娃玩具专柜,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市场内2区2211号。

经营者:张玲。

被告:长春北方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4848号北方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碧江。

2016年3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终13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北方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方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路市场分公司、朝阳区桂林路市场娃娃专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2016年7月11日,我院立案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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