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265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 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黄丽梅,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黄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