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48号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声

委托代理人:白宇

第一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桂芝。

第二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

第三被告: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桂芝。

第四被告:鞠桂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鞠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鞠桂芝在XXX所持有的XXX股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鞠桂芝在XXX所持有的XXX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丽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