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方与王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9 10:59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513号

原告于晓方,男,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高殿义,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于晓方诉被告王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晓方的委托代理人高殿义、被告王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于晓方诉称,被告是原告2010年招收并于2013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被告毕业后不积极找工作,抱怨自己没有真本事是原告没有尽到导师的职责,自2013年开始陆续向吉林大学校领导、病毒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霍普金斯大学、Nature写信,直至在互联网发表署名文章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卑劣手段攻击污蔑诽谤原告学术不端、贪污科研经费、与女下属关系暧昧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并在社会乃至国际上的病毒研究领域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原告是我国在病毒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国际知名学者,曾经是霍普金斯大学的终身教授,因被告的不断污蔑诽谤在学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仅影响原告和所带领的团队的研究工作,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康辩称,原告所说的本人向吉林大学校领导、教育部、科技部、霍普金斯大学、Nature写信,不涉及侵害名誉权。向吉林大学校领导、教育部反映原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不正派等问题;向科技部反映原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原告是科技部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向原告作为全职教授所在的霍普金斯大学反映原告违规兼职、两头获利(美国大学不允许教授兼职);向Nature反映原告发表在该杂志的论文所署完成单位违反学术原则(Nature鼓励举报涉及该杂志发表的论文的不端行为),这些都是本人的正当权利,并且给这些部门或人写信都是非公开的。另外,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我所反映的问题的调查尚未结束,这个可向负责管理“千人计划”的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核实。原告所说的本人给病毒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写信有误。本人给清华大学的施一公教授、北京大学的饶毅教授、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的王晓东教授写过信,这三个人是生命科学界的国际著名科学家,但都不是病毒研究领域专家,向他们反映原告的问题是因为他们是国家实施“千人计划”项目的主要倡议者,其中施一公教授一直担任“千人计划”联谊会的会长,饶毅教授一直担任“千人计划”联谊会自律委员会主任,给他们写信也是非公开的。原告所说的本人在互联网发表署名文章不符合事情真相,新语丝网站上那个贴子是新语丝网站没有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发表的。该贴子的内容属实(原告把在霍普金斯大学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以吉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在了解核实中。所以我不涉及侵害名誉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晓方与吉林大学于2010年2月签署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原告以中组部“千人计划”教授身份受聘吉林大学,并为973项目首席科学家。2011年11月,原告科研团队在《Nature》杂志发表病毒学方面的论文一篇,第一完成单位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被告王康于2010年考取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原告于晓方,被告于2013年博士毕业。2013年始,被告先后向吉林大学领导、教育部、科技部、霍普金斯大学、Nature杂志、知名教授施一公、饶毅、王晓东等写信,分别反映原告“违反规定,在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工作合同期间和天津大学签订合同,在天津大学担任院长(据说他能够这样是因为他有亲戚在中组部工作)”、“作为A类‘千人计划’、‘973’首席科学家,平均每年来吉林大学的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对学生不负责任,没有师德,实验室很多毕业的学生实际科研能力不合格,有些学生就是靠在别人发表的论文上署名并列第一作者来混毕业”、“贪污科研经费,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将好几千万的经费花光了,购买了大量仪器,很多仪器价格明显比别的实验室购买的要贵”、 “违反学术道德,将许多国外的重要科研成果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名义发表,又将许多吉林大学的科研成果以天津大学名义发表,违反学术规则,在发表的论文上乱署名作者,造成大量的并列第一作者论文”、“奢靡、浪费国家经费,每次来长春都要住几千块钱一晚的五星级酒店大套房间,乘坐公务舱飞机等”、“和实验室一位女下属关系暧昧,引来议论纷纷”等问题。2015年2月10日,吉林大学针对上述问题向教育部人事司作出《关于于晓方教授有关情况的核查报告》[吉大校字(2015)45号] ,该报告经核查认定,“综上所述,信访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2015年1月30日,被告在新语丝网站发表署名文章,题目为“举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千人计划’教授于晓方学术不端”,内容为“本人向你们举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千人计划’教授于晓方将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发现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在NATURE上,于晓方是在2010年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签订A类‘千人计划’合同的,合同期为2010年至2015年,但实际上他平均每年来吉林大学的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这是他本人自独立从事科研以来在NATURE上发表的唯一一篇论文,他2010年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筹建实验室,第二年就将该论文投稿发表了,该论文中没有任何一点内容是在吉林大学做出来的。除此以外,他还把其它一些在国外的研究成果以吉林大学名义发表。”

本院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向吉林大学及国家机关写信反映问题不构成侵权。关于被告向霍普金斯大学、Nature写信,原告未提供信件内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事实,因此,不能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关于被告向三位生命科学方面专家写信陈述原告的问题并希望通过他们向中组部等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但三位专家不是“千人计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而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正当途径很多,完全畅通,被告却选择向多个个人且为原告共同领域的专家写信,使用“贪污科研经费”、“违反学术道德”、“没有师德”、“奢靡、浪费国家经费”、“和实验室一位女下属关系暧昧,引来议论纷纷”等语言,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事实,而吉林大学核查报告确认被告“信访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作为科研人员在其研究领域同行的评价在其社会评价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在新语丝网站公开针对原告发表博文,内容明确指向原告于晓方及其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称原告“将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发现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在NATURE上”,“他2010年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筹建实验室,第二年就将该论文投稿发表了,该论文中没有任何一点内容是在吉林大学做出来的。”被告未举证证明相关利害方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及Nature对论文发表提出异议,亦未证明“该论文中没有任何一点内容是在吉林大学做出来的”。而吉林大学核查报告确认“于晓方教授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作为首席科学家承担的973项目进展顺利,取得了多项前沿性的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其中,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为第一完成或参与单位共发表SCI文章32篇。在发表论文中的署名作者,均实际参与或对此成果有实际贡献,才列为署名作者。”因此,被告的公开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其使用“举报”、“没有任何一点”等词语,容易使人认为原告学术不端,加之网络受众及传播的广泛性,其言论和内容被评论和转发,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康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康负担),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被告王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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