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483号
原告:张礼兴,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本点83号。
被告:任春梅,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中央公馆A6-2-1203号。
被告:李忠保,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中央公馆A6-2-12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兴与被告任春梅、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礼兴撤回对任春梅、李忠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45元,减半收取18422.5元,由张礼兴负担。
审 判 长 曲 刚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