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兴与任春梅、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8 13:25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483号

原告:张礼兴,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富源村本点83号。

被告:任春梅,女,1958年3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中央公馆A6-2-1203号。

被告:李忠保,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中央公馆A6-2-12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兴与被告任春梅、李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礼兴撤回对任春梅、李忠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45元,减半收取18422.5元,由张礼兴负担。

审 判 长  曲 刚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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