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1762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 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刘春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御峰小区D5-209室。。。
本院在审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刘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