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祥臣与杨德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825号

原告:卢祥臣,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卢坤,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男,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宝,男,其他信息不详。

卢祥臣与杨德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卢祥臣委托代理人卢坤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祥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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