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825号
原告:卢祥臣,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卢坤,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男,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宝,男,其他信息不详。
卢祥臣与杨德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卢祥臣委托代理人卢坤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祥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