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837号
原告:张艳,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艳与集安市程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4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需先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6元,保全费2020元,全部退还。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