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119号
原告:程立峰,男,住辽源市。
被告:刘雅光,女,住辽源市。
被告:王留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峰诉被告刘雅光、王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立峰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峰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峰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远
(2016)吉0403民初119号
原告:程立峰,男,住辽源市。
被告:刘雅光,女,住辽源市。
被告:王留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峰诉被告刘雅光、王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立峰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峰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峰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