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3民初41号
原告:刘国志,男,现住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
委托代理人:宫春雷,东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圆,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杨凯,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志诉被告孙圆、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