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志与孙圆、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3民初41号

原告:刘国志,男,现住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

委托代理人:宫春雷,东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圆,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杨凯,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志诉被告孙圆、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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