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贤与李晓霞、王铁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639号

原告付长贤,女,住辽源市。

被告王铁生,男,住辽源市。

被告李晓霞,女,住辽源市。

原告付长贤诉被告王铁生、李晓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付长贤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家庭内部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长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付长贤承担。

审 判 长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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