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639号
原告付长贤,女,住辽源市。
被告王铁生,男,住辽源市。
被告李晓霞,女,住辽源市。
原告付长贤诉被告王铁生、李晓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付长贤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家庭内部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长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付长贤承担。
审 判 长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