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谭桂荣与孙圆、杨凯、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吴某某,女,学生,现住辽源市。

法定代理人:谭桂荣(与原告系母女关系)。

委托代理人:孙竹权,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玲玲,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原告:谭桂荣,女,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岩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孙圆,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杨凯,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谭桂荣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孙圆、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谭桂荣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谭桂荣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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