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吴某某,女,学生,现住辽源市。
法定代理人:谭桂荣(与原告系母女关系)。
委托代理人:孙竹权,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玲玲,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原告:谭桂荣,女,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辽源市西安区灯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岩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孙圆,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杨凯,男,现住江苏省沐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谭桂荣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孙圆、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谭桂荣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谭桂荣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