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492号
原告:韩锋,男,现住吉林省。
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亚君,男,户籍所在地辽源市,现暂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韩峰、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聚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亚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人民陪审员 惠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