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341号
原告:金某某,女,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龙,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男,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桂平
审判员 刘连海
审判员 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