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341号

原告:金某某,女,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龙,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男,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桂平

审判员  刘连海

审判员  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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