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92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还。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