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335号
原告:姜立艳,女,住址辽源市。
被告:虞金良,男,住址辽源市。
被告:郭颖强,男,住址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明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艳诉被告虞金良、郭颖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虞金良驾驶的吉****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志坤
审判员 赵文君
审判员 马艳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