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666号
原告:王雷,男,现住辽源市。
被告: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法人。
被告:朱军,现住辽源市。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军、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