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40号
原告姚凤海。
被告徐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海与被告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6)吉0421民初1940号
原告姚凤海。
被告徐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海与被告徐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