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民初667号
原告:才冬娜,女,现住辽源市。
被告:郭秉德,男,现住辽源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冬娜诉被告郭秉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冬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