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1132号
原告:牛希亮,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
被告:刘海涛,其他信息不详。
牛希亮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牛希亮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希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免收),由原告牛希亮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