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绪新与胡立木、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484号

原告甘绪新,住所地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甘先有,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胡立木,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孙小平,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绪新与被告胡立木、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绪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