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61号
原告沈忠有。
被告孟令霞。
被告崔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有与被告孟令霞、崔凤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6)吉0421民初1561号
原告沈忠有。
被告孟令霞。
被告崔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有与被告孟令霞、崔凤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