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45号
原告廖素霞,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陈桂英,52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素霞与被告陈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素霞撤回对陈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