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2047号
原告杨木林镇泽铄农资商店,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商店经理。
被告耿长波,50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林镇泽铄农资商店与被告耿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木林镇泽铄农资商店撤回对耿长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