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11号
原告:王成东。
被告:刘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东与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东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1911号
原告:王成东。
被告:刘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东与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东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