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34号
原告吕新秋。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王涵。
被告宋苓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秋与被告王涵、宋苓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新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新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1734号
原告吕新秋。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王涵。
被告宋苓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秋与被告王涵、宋苓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新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新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