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新秋与王涵、宋苓苓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34号

原告吕新秋。

委托代理人李辉。

被告王涵。

被告宋苓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秋与被告王涵、宋苓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秋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新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新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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