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061号
原告连传德,住东丰县。
被告栗田杰,42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传德与被告栗田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传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传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永吉
审 判 员 尹宝明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