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79号

原告郑某某,住东丰县。

被告王某某,21岁,住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欣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