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232号
原告:秦清华。
被告:贾郁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清华与被告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清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清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6)吉0421民初232号
原告:秦清华。
被告:贾郁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清华与被告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清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清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