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清华与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232号

原告:秦清华。

被告:贾郁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清华与被告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清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清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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