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万德与聚鲜园合用社土地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03号

原告葛万德,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洪伟,系东丰县拉拉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丰县拉拉河镇兴隆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杨晓明。

委托代理人王书利,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万德与被告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万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万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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