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05号
原告:宋海军。
被告:高国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军与被告高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905号
原告:宋海军。
被告:高国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军与被告高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