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570号
原告:张君兰。
委托代理人:钟明,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公司。
负责人:付妍,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辽源人民大街466号。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付俊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辽县鸿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贵庆,经理。
住所:东辽县白泉镇东桥委。
委托代理人:马凯,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姜玉书,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司机,辽源市人,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十一委十四组。
被告:袁兆刚,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化工地质勘察院委34组。
委托代理人:刘运帼,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住所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八委十三组。
原告张君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东辽县鸿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姜玉书、袁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2016年8月30日,原告张君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君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君兰负担。
审 判 长 侯耀光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人民陪审员 吕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