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84号
原告鞠方文,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李宝香,60岁,住所地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方文与被告李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儒